整理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理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内容如下:
主旨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本条是关于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征收补偿费用能否及时、足额到位,是被征收人非常关心的问题,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补偿费用应当及时、足额支付给被征收人,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工作人员应做到公正廉洁。违法行为的主体可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也可能是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于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行为,相关违法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存在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情况的,首先应当采取措施纠正其错误行为,尽量避免造成损失,责令其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并且还应当对有关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造成了实际的损失,就应当予以赔偿。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应当予以赔偿的,属于行政赔偿,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承担行政赔偿的责任。此外,《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则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关于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因此,如果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时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赔偿义务机关。
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的规定,可能构成的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如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有关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并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失职、渎职的公务员给予的惩罚性处理措施,是国家机关内部的一种惩戒措施,一般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益。依照《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我国处分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