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内容如下:
主旨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本条是对当场收缴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合法收据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后出具的罚款收据,必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如果行政机关或者其执法人员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其出具的收据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当事人则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声明:若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