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十二条的理解。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五十二条内容如下:
主旨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交、逃交车辆通行费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权要求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对为拒交、逃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妨碍车辆正常通行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将车辆强制停放至指定地点依法进行处理;对强行冲卡、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本条是关于拒交、逃交车辆通行费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本条对拒交、逃交车辆通行费行为的法律责任分三种不同情形进行了规定。
一是一般拒交、逃交车辆通行费的行为,只需要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根据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通过高速公路收费站时,驾驶员应当主动交纳车辆通行费;禁止车辆强行通过或者故意堵塞收费车道。
二是采取故意堵塞收费道口拒交、逃交车辆通行费的行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将车辆强制停放至指定地点进行处理。本条赋予了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可以强制将车辆停放至指定地点,以保障车辆正常通行,并责令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值得注意的是,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无权自行将车辆强制停放至指定地点,因为其与驾驶员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其权利的救济,只能借助于公权力来实现,而不能随意进行私力救济。
三是强行冲卡、破坏收费设施或者其他扰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拒交、逃交车辆通行费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前述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同一行为,既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又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