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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内容如下:

禁止使用无线电台(站)以及其他仪器、装置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受到干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并报告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监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排除干扰。

主旨

本条是关于使用无线电台(站)以及其他仪器、装置等干扰铁路的禁止性规定以及铁路运输企业、无线电管理部门、铁路监管部门对铁路运营指挥无线电频的安全管理职责。

释义和理解

铁路运输作业具有线长、点多、部门分工细、生产连续性强、各作业环节紧密联系等特点。为了使这一庞大而复杂的系统能够不间断地、均衡地、高效地运转,就必须对铁路日常生产活动实行分级管理、集中统一指挥的原则。当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受到干扰时,会影响铁路安全,引发铁路事故,因此严禁使用无线电台(站)以及其他仪器、装置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目前,根据《行政许可法》、《无线电管理条例》和《铁道部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暂行规定》,铁路无线电台设置和频率使用采用行政审批的方式,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专用通信运营企业在各类工程和科研活动中设置无线电台(站)和采用铁路通信频率审核获取。

本条规定了当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收到干扰时:

(一)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铁路运输企业的无线电管理检查人员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应予制止,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有关处罚规定进行处理。无线电管理检查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无条件地接受检查。

(二)同时报告无限电管理机构和铁路监管部门。《无线电管理条例》中规定“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国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测台(站)负责本系统的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无线电管理机构和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对铁路无线电管理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力。

(三)无线电管理机构和铁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排除干扰。根据《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监测全国的无线电监测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铁路无线电管理规则》(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原铁道部1996年4月19日发布,国无管【1996】6号)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2.违反本规则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3.干扰铁路无线电业务的;

4.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

5.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