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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八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主旨

本条是对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体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关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按照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规定其各部各委员会的职责,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有关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要求,本法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了以下的职责:(1)负责制定并联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2)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网络并对放射性污染实施监测管理;(3)依照职责分工,对核设施、铀(钍)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进行监督检查;(4)负责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开发利用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5)负责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主要包括公安部门、国防科工委和交通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是指有关部门对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必须依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目前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等。依据这些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目前国防科工委负责民用核设施和铀(钍)矿的行业管理和核事故应急管理,国家核安全局(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司)负责安全管理。核技术利用中的职能分工是:卫生部门负责对使用辐射源核发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环境保护部门主要负责对辐射源造成周围环境污染进行监督和事故查处。同时,为便于环保部门掌握辐射源的具体分布及使用情

况,卫生部门发放辐射源使用许可证后要抄送环保部门。另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放射性物质运输的管理。如果今后国务院对有关的行政法规进行修改,对有关部门的职责作出调整,则有关部门在放射性污染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职责也应做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