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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十七条的理解。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十七条内容如下: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将城管执法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以及监督电话等事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城管执法人员有违法执法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的,可以向城管执法人员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检举、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及时核实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主旨

本条是关于社会监督的具体规定。

释义和理解

第一款是关于执法职责、监督方式公开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市、县政府要注意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信息公开是最有效的监督方式,我国历来重视和鼓励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的监督,相关行政立法也都将社会监督作为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机制之一。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也指出,要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继条例总则第九条关于公众监督的原则性规定之后,本条又对城管执法部门如何配合作好公众监督工作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是对国务院文件精神的具体落实。总之,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积极营造有利条件,为社会公众监督城管执法工作提供便利。执法职责的公开是为了有利于社会各方清楚了解城管执法部门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等等,以便于有针对性的展开监督。

首先,关于公开执法职责。城管执法部门的职责主要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城市管理领域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因此,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包括(1)职责范围,(2)执法依据,(3)执法程序,(4)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认真梳理上述内容后积极向社会公开。

其次,关于公开监督方式。监督方式的公开是为了确保社会各界监督权的落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向社会明示各有权监督的主体。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当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违法执法或者行政不作为的行为发生时,社会公众可以向多个有权接受社会监督检举、控告的部门进行检举、控告。首先,对于城管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公众可以向其所在的城管执法部门检举、控告;其次,可以向其所在区、县的人民政府检举、控告;最后,公众还可以选择向违法违纪行为人其所属部门同级的监察部门检举、控告。二是建立便捷的监督渠道并向社会公开。监督电话是执法部门接受社会监督最便捷的方式,因此,本次条例明确要求城管执法部门公布监督电话。

第二款是关于调查核实的规定。社会监督是帮助各级城管执法部门以及各级行政监察部门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重要渠道,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才能够落实社会公众的监督权,从而保护社会公众的监督积极性,也能够有效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因此,对于社会监督中反映的问题,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对待、积极查处,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对于公众向城管执法部门检举、控告的违法违纪行为,接到举报后,城管执法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或部门内的规则及时组织查处。对于公众向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监察部门检举、控告的,有关部门组织查处时,违法违纪行为所属的城管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组织查处的部门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