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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理解。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十三条内容如下: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不断加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科学技术的研发投入,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手段在调查取证、检查检测等方面的普及运用。

主旨

本条是关于城管执法科学手段运用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城管执法水平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也体现着城市文明程度。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管执法任务日趋繁重,执法面临的挑战很大,因执法手段缺失造成的违法行为发现不及时、取证难、执法效率不高等问题比较突出,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管理执法成效。加大“数字城管”的建设,提高城管执法现代化技术装备的建设,有助于提高执法效率,增强执法工作的战斗力,实现城管执法从粗放型向精细化、从封闭型向透明化、从被动型式向积极主动型转变,从徒步型向快速反应机动型转变,能够切实提升管理执法手段和执法质量,增强危机应对能力。上海世博会举办期间,本市不少地区城管执法部门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使行公共场所监控网络设备共享,极大的提升了城管执法的巡察力度。由此可见,好的执法设施的配备、运用,能有利于执法效率的提高。本条明确要求:

一是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城管执法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的经费投入,为城管执法科技术水平提高提供物质保证。城管执法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需要一定的经费作保证,要提高城管执法水平,本市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城管执法科技研究和开发的经费投入,为城管执法科技水平的提高,提供有力物质保证。城管科技设施设备可以包括执法数据交换平台、执法资源和管理系统共享、执法信息监控系统等平台,以及其他先进性的科技化执法设备等。

二是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积极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在调查取证、检查检测等城管执法方面的普及和运用,以提升执法效率,实现管理执法目标。查处违法行为的前提是发现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取证,查实违法事实,遵照一定程序,依据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分别作出行政处理。这其中,违法行为的发现、查实环节特别重要,关系到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及最终是否能对违法行为给予制裁。为此,先进的调查取证设备,以及科学的检查检测技术设备在城管执法中的运用很重要,所以各级政府要积极推广,不断提升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