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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九条的理解。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九条内容如下:

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需要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有关资料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配合。

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需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违法行为和非法物品的,应当出具协助通知书。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如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城管执法部门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

主旨

本条是关于城管执法与专业执法建立执法工作配合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第一款对执法查询资料的配合规定。城管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了水务、市政、房管、规划等领域的行政处罚权,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有些证据的收集、获取、认定需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配合和支持。比如,对某一违法行为单位的名称确定,需要查阅工商营业执照登记资料;对违法建筑物的搭建信息查处,需要至规划部门查阅该搭建活动是否经过审批或者批准搭建的建筑物面积等;对损坏绿地的行为,需要至绿化管理部门查阅绿地建设的面积、建设标准等资料;对擅自运输渣土的车辆,需要至公安交通部门查阅车辆登记情况等;建设工地夜间作业施工行为,需要至环保部门查询许可范围、许可时间等。为此,本款规定,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需要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有关资料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配合。这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配合的含义,是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予以配合的职责。

第二款是关于查处违法行为配合方式的规定。城管执法时,对有些违法行为或者非法物品的认定工作,往往需要由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承担,比如承运渣土垃圾的活动是否经过行政审批,户外设施设置需要经过审批,搭建建筑物是否经许可,设摊者设摊销售的物品是否属于非法物品等,而这些行为的查实需要得到相关部门支持。为确保城管执法工作效率,本款规定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需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违法行为和非法物品的,应当出具协助通知书。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如情况复杂在十日内无法出具书面意见,如鉴定需化费时间较长等,需要延长意见书的出具期限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城管执法部门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这时的答复期限应当以尽快作出答复、确保执法顺利进行为原则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