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七条的理解。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七条内容如下:
主旨本市应当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执法制度和监督机制,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
本条是关于执法队伍建设的总体性规定。
释义和理解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指出,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执法机制和监督机制有利于提高政府部门行政执法的水平,因而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之一。200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决定强调执法队伍建设对于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意义,要求市县政府要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拟上岗行政执法的人员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的才能授予其行政执法资格、上岗行政执法。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近年来,本市在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规范化水平方面也制定了相关文件。2011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强调,加强本市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升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是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关键环节,是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因此,本条将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作为总则中的重要条款予以规定,旨在通过执法队伍建设推动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平得到持续不断的提升。
在当前条件下,加强城管队伍建设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提高执法人员的基本素质和做好执法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二是要加强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三是要探索新时期队伍建设的规律和特点,结合上海实际,将城管执法队伍建设纳入正规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轨道。四是建立健全针对各级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对执法权的行使起到应有的约束效果。由于本条是总则性规定,只是对城管执法队伍建设提出了方向性的要求,以本条的规定为引领和原则,条例在第三章执法规范部分、第五章执法监督部门,还对如何具体作好城管执法队伍建设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