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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在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各自的征税权力中形成征纳关系从而发生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这种关系是基于各国政府所拥有的税收管辖权。其实质是各国政府在对各自政权管辖范围内的跨国纳税人征税的基础上形成的税收权益分配。因为跨国纳税人在它所跨越的几个国家内取得收入所应承担的总税负是一个既定量,当一个国家向跨国纳税人多征税时,必然导致相关国家少征税,由此引起的有关国家之间税收权益分配的矛盾,只能通过调整这些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求得解决。

起源和发展

在奴隶社会及封建社会早期和中期不存在国际税收关系。那时的税收主要是农业税。农业税以土地田亩数、农业劳动力人数或农业家庭户数为计税标准。土地田亩总是在某个国家的领土、疆域以内,农业劳动力和农业家庭附着在土地田亩之上,不易发生在国家之间的流动,也就不可能产生跨国纳税人和跨国课税对象。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农业和手工业产品主要是为了满足生产者本身的需要,而非为了交换。这种封闭式的经济把对产品的课税限制在一国范围之内,因而也不具备产生国际税收的条件。到了封建社会末期和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商品经济逐渐摧毁了自然经济而居于统治地位,以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间接税,取代农业税成为新兴资本主义国家的主要税类。随着商品流通从国内市场延伸到国际市场,跨国交易日渐频繁。按照国际惯例,对于跨国交易行为应由起点的出口国家对出口商征税,由终点的进口国家对进口商征税。虽然在激烈的国际商战条件下,矛盾双方国家为求暂时妥协,也常订立包括有关税优惠条款在内的贸易协定或专门的关税协定,但是它所涉及的内容只是彼此的国内法中有关进出口税则和其他税收事务的调整,并不直接触及国家间税收权益的调整,因此也同样不会导致国家之间税收分配关系的发生。

19世纪末20世纪初,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推行所得税,并成为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取代间接税的主要税类。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所得,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有可能同时跨越几个国家取得所得,它既不象农业税那样被局限在一国的范围之内,也不象间接税那样有着明确的跨国交易起点国和终点国的概念。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往往会被所得发生国按照属地原则征税,又同时被纳税人的所属国按照属人原则征税。调整处理这种国家之间重复交叉课税的矛盾,已直接触及有关各国的税收权益,并最终导致国际税收关系的形成。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跨国公司及其跨国所得迅速扩大,国际重复征税矛盾突出,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征收管理漏洞从事国际逃税避税现象日益增多,国际税收关系因而有了进一步发展。面对这种状况,有关国家已不能继续停留在早期所采取的于一国范围内通过国内法单方面作出权宜处理的做法,也不能再满足于以1843年比利时和法国肇始的由有关国家订立非规范性的双边税收协定来调整处理国际税收关系的做法。处理国与国之间税收权益分配,必须有一个为各国所共同确认的,约束国家之间税收分配关系的国际规范。于是,20世纪60年代前后产生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范本》和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范本》两个国际范本。至80年代初,参照这两个范本签订的国家间双边税收协定(不包括关税在内)已有1316个;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间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至90年代初,也已有29个。

研究范围

国际税收的研究范围,涉及国家之间税收分配关系的基本表现方面,主要包括:

(1)协调有关国家之间行使税收管辖权,避免国际双重课税的发生和扩大。

(2)协调有关国家对跨国纳税人的管理方法,及其跨国征税对象在各自国家的计算、分配和税款征收。

(3)加强有关国家之间交换税收情报的内容和方法,以及防止跨国纳税人从事国际避税的有效政策措施。

(4)国际税收协定的适用范围、基本用语、主要内容以及签订原则与程序。

研究对象

关于国际税收的研究对象,各国学术界有几种不同观点:

(1)研究各国税制。认为离开对各国税制的研究,国际税收只能成为没有具体内容的空洞抽象。

(2)研究各国税制中涉及外国纳税人的部分。认为只有一国的涉外税制部分,才有可能导致这个国家同有关外国纳税人所属国家之间国际关系的发生。

(3)研究一国税制中足以带来国际影响的部分。认为即使是流转税,如关税,它既然会影响到国家间商品和技术的进口与出口,有关国家还要为此签订关税协定,那末就应纳入在国际税收的研究对象。

(4)研究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矛盾与调整。认为税收既然体现以国家为主体的特定分配关系,那末,只有同国家间税收分配有关的,即对跨国所得和跨国一般财产价值的国际重复征税和避税才是国际税收的研究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