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十四条的理解。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三十四条内容如下:
主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对城管执法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并追究行政责任。
本条是关于政府内部监督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执法监督是行政执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依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活动是否合法、合理和有效,实施的监察、督促、监察和纠正的行为。根据监督主体是否来自于行政机关内部,可以将行政执法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前者主要包括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机关依法对同级或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后者则主要指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普通公民的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应当主动接受各方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更是如此。从监督效果来看,政府内部监督是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中最为重要的内容。因此,本条明确了关于政府内部监督制度的规定。
国务院全面实施依法行政纲要指出,行政机关要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意识,主动接受对权力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履行对其所属部门的领导和监督职责。一是要督促本级城管执法部门建立健全自我监督制度,这是避免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第一道防线。这一监督职责履行的好,往往能起到良好的事前预防效果;二是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日常执法活动进行事后监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组织力量严格依法查处,以点带面,起到全面监督执法活动的效果。三是对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严重时,还应当依法组织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