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十五、十六、三十一条的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日寸问限制。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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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十五、十六、三十一条的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日寸问限制。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