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对基因、DNA片段和相关方法等进行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植物新品种(包括转基因品种)品种权予以保护。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6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植物新品种权是一种类似专利权的排他权,保护的是品种权人利用授权品种及其繁殖材料的商业活动。由于繁殖材料包括细胞、组织、器官、幼苗和成年植物株,因此品种权可对植物新品种进行全方位的法律保护。该条例还规定,“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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