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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理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内容如下:

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主旨

本条规定了生效时间。

释义和理解

法律法规的施行时间也就是法律法规的生效时间。

法律法规从何时开始生效,一般根据该项法律法规的性质和实际需要来决定。通常有三种方式:

第一种是法律法规条文中明确规定,从其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二种是法律法规公布后,并不立即生效施行,经过一定时期后才开始施行,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生效施行的日期。

第三种是法律法规公布后先予以试行或者暂行,而后由立法部门加以补充修改,再通过为正式法律法规,公布施行,在试行期间也具有约束力。

本条例采用了第二种生效方式。本条例公布时间为2014年4月25日,施行时间是7月1日,为条例实施保留了两个月的准备期。与其他法规相比,这一准备期相对较短。主要是考虑到条例中所规定公开招聘、岗位管理、聘用合同、人事争议处理等制度,多已在实践中推行,条例生效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不会造成大的调整和影响。

法律法规的生效时间还设计其溯及力的问题。溯及力就是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本条例没有明确溯及力的规定,根据一般法律法规没有溯及力的原则,本条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在聘用合同管理方面,事业单位可根据管理需要,与工作人员协商,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聘用合同条款进行变更。如关于工作辞职告知期的规定,应可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