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理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内容如下:
主旨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本条是对事业单位因错误的人事处理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事业单位不仅要根据法定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依法进行人事管理,还要对人事管理过程中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其目的在于保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体现了本条例第一条关于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立法要求。本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完全一致,体现了对公职人员权益的平等保护原则。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是指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作出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人事处理决定。人事处理可以分为“具体的人事处理”和“抽象的人事处理”,“具体的人事处理”是指人事处理的决定主要针对特定人员,如:针对具体人的奖惩决定;而“抽象的人事处理”,是针对不特定人员的人事处理,一般以规范性文件作出的,如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本条中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一般作为“具体的人事处理”来理解。
一般来讲,“错误的人事处理”,也就是“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主要包括:做出处理决定的事业单位主体资格不合法;做出处理决定的事业单位权限不合法;人事处理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做出人事处理的证据不足、人事处理的程序存在瑕疵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等。“错误的人事处理”不仅给相应的当事人带来权利及义务的实质影响,同时还破坏了事业单位依法管理的公平正义的价值,对此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事业单位错误的人事处理,应当在改正的基础上,根据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后果,事业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本条规定,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赔礼道歉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当面道歉或采取一定形式的公开承认错误,并向受损害人致歉;恢复名誉一般是在与造成名誉损害相同的范围内,宣布撤销或纠正原处理决定,澄清事实真相;消除影响是采取一定措施消除原处理决定造成的负面影响。
上述三种纠正错误的方式是相互联系的,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混合使用。关于经济损失赔偿,必须坚持两个条件:一是受错误人事处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是在经济上受到了损失,比如工资、福利待遇无故降低了,工资停发了,等等;二是这些经济损失是由错误的人事处理造成的,二者有直接因果关系;只要符合这两个条件,就应该依法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