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理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内容如下:
主旨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本条明确了单位和个人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的权利,及有关部门及时调查处理的责任和义务。
释义和理解一、关于投诉、举报的对象
投诉和举报是指通过电话、信函、面谈、互联网等形式进行向具有人事行政监督权的部门和机关检举或报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及其相关人员。投诉和举报是事业单位人事监督的重要而有效的形式,可以为职能部门提供违法违纪线索、事实和证据等,对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规范性、公平性,提高人事管理水平,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关于投诉、举报的主体
本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如公民个人、事业单位服务对象、新闻媒体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都有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监督权和举报权。与人事争议处理不同的是,人事争议涉及的是与个人有关的人事管理行为和决定,投诉和举报则不存在这一限定,即只要单位和个人认为或发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违法违纪问题,不管是否与自己有关,都有权监督。这是条例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监督方面作出的重大突破,对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公平公正、遏制管理中的违法违纪、以权谋私等不正之风,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关于投诉、举报的受理机关及其职责
本条规定,投诉和举报的受理机关是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是政府人事行政综合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具有行政指导和行政监督权,监察机关是依法专门行使行政监察权,都有权受理相关投诉和举报。
本条同时规定,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投诉和举报,切实履行行政监督职权,以保障单位和个人监督权的实现,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实践中,对事业单位违法违纪问题,一些主管部门通常借口这是事业单位的用人自主权而置身世外、敷衍塞责,在条例实施后,这类行为即属于玩忽职守,应予查处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