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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理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内容如下: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主旨

本条是关于解除处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解除处分,是指处分决定单位在处分期满后,对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的处分给予消除的行为。在解除处分时应当综合考量受处分人的主观态度和实际工作表现,及时作出界定,不应久拖不决。

处分的解除最早出现在1993年颁布施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在2006年以前一直以1957年颁布施行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为依据,没有解除方面的规定。处分的解除,对于一事业单位处分政策来说是一项新制度。处分的解除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处分的正常解除,即本条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而如果在受处分期间收到新的处分的,就要执行新的处分期,这个处分期是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最长不超过48个月。二是处分的自然解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如果出现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处分期满后,处分自然解除。处分自然解除后,这个工作人员离开了原来的事业单位,对于此人是否可以参加其他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是否能在处分解除前被另一个事业单位聘用以及如被聘用了处分期是否继续执行等问题,需在今后完善公开招聘政策时另做深入研究。三是处分的提前解除,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由处分决定单位决定,并制作书面解除处分决定书,为保证解除处分决定的正确执行,可以在送达被处分人的同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如果原处分决定单位被撤销,则由承接该处分决定单位的单位作出;如果原处分决定单位分立,则解除处分应当由从原处分单位分立出的与该工作人员有人事关系的单位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后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聘用岗位和晋升工资档次等不再受到此次处分的影响,其权利、义务与未受处分人员没有任何不同。但需要注意的是,对子受到降低岗位聘用或撤职处分的人员,在处分期满后,不能误认为要恢复其在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或职务,而是指今后的岗位聘用在受处分后新确定的岗位等级的基础上正常进行。

受开除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于人事关系终止,聘用合同也自然终止,不存在开除处分与解聘同时适用的情形。而除开除外的处分,则可与解聘同时运用,即可以在给予处分后,对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予以解聘,并办理解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