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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五条内容如下: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大常委会必须坚持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原则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制度的特点是,在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又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责作了明确划分。人大对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一种支持和促进。这与西方国家的“三权鼎立”、相互掣肘有本质区别。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极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人大监督的内容是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两个方面。工作监督,就是监督“一府两院”是否严格依法办事,是否坚持执政为民、以人为本,是否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彭真同志说:“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主要是监督它是否违宪、违法,是否正确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法律监督,就是对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和执法检查,发现这些文件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依法予以撤销或者责令制定机关予以纠正。从实践看,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大量的、经常性的监督,是工作监督。人大监督的目的,是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纠正以言代法、以情枉法、以权压法的问题,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坚持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原则,要求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监督,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对这些问题要监督到底,抓出实效,而不代替、不干扰“一府两院”的日常工作。彭真同志说:“重大原则问题,该管就管,少一事不如多一事;日常工作问题,不必去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只管重大原则问题,不管具体事务,只作决定,不具体执行,把具体事务、执行工作,交给“一府两院”依法去办,这是一个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