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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七条内容如下: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须坚持公开原则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公开,是民主的应有之义。列宁说,民主“要包含两个必要条件:第一,完全的公开性;第二,一切职务经过选举。没有公开性而来谈民主制是很可笑的”。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机关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因此,国家机关的活动,必须让人民群众知道,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这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和要求。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2013年3月19日,张德江委员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深刻指出:“人大工作最大的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最大的危险是脱离群众。我们要时刻提醒自己:我们来自于人民,植根于人民,必须心里时刻装着老百姓,把群众的呼声当作第一信号,把群众的需要当作第一考虑,把群众的满意当作第一标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为了保证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始终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督促人大常委会正确行使监督权,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本条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同时,将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对“一府两院”也是一种督促,有利于他们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水平,以取信于民。

为了保证本条规定落到实处,监督法作了一系列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比如,监督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形式,包括在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在人大网站上公布、在报纸上登载等。除以上明确规定必须公布的情况外,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其他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情况外,也向社会公开,比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的决算,审查和批准的计划、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作出的决议等,也向社会公布。同时,常委会会议通常都公开举行,允许新闻媒体采访、报道,这也是公开的重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