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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二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继承法第二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内容如下: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主旨

本条规定了胎儿的继承份额问题。

释义和理解

本条中所说的"胎儿",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受孕、死后出生的子女。从保护被继承人死亡时未出生的子女利益的目的出发,不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在遗产分配时应该为胎儿保留应继承的份额。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一般由其母亲代为保管,其数额应等同于各继承人所取得的遗产份额的平均数。如果继承人明知被继承人留有胎儿,但在分割遗产时却未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则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只有等胎儿活着出生时,才能归其所有,即取得这份遗产的所有权。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死体时,那么为其保留的遗产的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但不久后死亡的,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则成为他的遗产,由他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接受外侨遗赠法律程序问题的批复(1989年6月12日)

黑龙江省市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8)民复字第13号函关于中国公民宁俊华申请接受苏侨比斯阔?维克托尔?帕夫洛维赤遗赠案件的请示,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第404次会议讨论认为,可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知告比斯阔的遗产代管部门,比斯阔将自己的个人财产遗赠给宁俊华、李成海,符合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对宁、李2人领受遗赠财产的请求应予允许。如经告知,遗产代管部门仍阻碍公民合法权利的实现,宁俊华、李成海则可以遗产代管部门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适用继承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