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继承法第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内容如下:
主旨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本条规定了继承人以外的几种遗产取得人。
释义和理解继承人以外的人,是指继承人以外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公民。本条指出了有两种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第一种是依靠被继承人扶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依靠被继承人扶养",是指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依赖被继承人的提供。”缺乏劳动能力",是指尚无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病残而丧失原有的劳动能力。第二种是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的人。即指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在经济上资助、生活上扶助的继承人之外的公民。这种扶养不是法律上必须履行的义务,而是出于道德心,自觉自愿提供的帮助。本条中"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要根据对死者生前扶养的具体情况和遗产的数额、其他继承人所尽的义务等方面作分析和处理。如果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大于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其他法定继承人,可以取得遗产中的相当数额甚至可以取得大部分遗产。如果被继承人的生活完全或基本上是由他人扶养照料的,其遗产也可以由扶养照料被继承人的人全部承受,而不让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1992年9月16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民请字第21号关于沈玉根诉马以荣房屋典当一案的请示报告和卷宗均以收悉。
经研究认为:沈玉根与叔祖母沈戴氏共同生活十多年,并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依照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分给沈玉根适当的遗产。根据沈戴氏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等情况,沈玉根可以分享沈戴氏的全部遗产,包括对已出典房屋的回赎权。至于是否允许回赎,应依照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