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震减灾法第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一条内容如下:
主旨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本条是关于防震减灾法立法宗旨和目的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一、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加强立法工作,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各个方面都做到有法可依是贯彻这一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为了加强防震减灾领域的法制建设,使防震减灾工作和防震减灾活动规范化和制度化,有必要制定一部调整防震减灾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一方面可以克服防震减灾领域无法可依或者是法规、规章不统一的状况;另一方面又可以通过制定防震减灾法,依法规范与防震减灾工作和防震减灾活动相关的各种社会关系,提高防震减灾工作和防震减灾活动的效率,推进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实现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的立法宗旨。
二、我国是一个多地震国家,由于地处亚欧板块的东南部,受西环太平洋地震带和喜马拉雅地中海地震带活动的影响,地震活动不仅频度高,强度大,而且地震活动的分布范围很广,几乎全国各省均发生过强震。据本世纪初至1996年底的统计资料,全国共发生5级以上地震3000次,6级以上地震792次,7级以上地震117次,8级以上地震9次。仅就大陆地区进行统计,5级以上地震就发生了1992次(平均每年20.8次),其中6级以上地震达429次(平均每年4.5次),7级以上地震70次(平均每年0.7次)。本世纪以来,全球大陆7级以上强震,我国约占35%,全球3次8.5级以上巨大地震,有2次发生在我国大陆。我国几乎所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历史上都遭受过6级以上地震的袭击。全国地震基本烈度6度和6度以上地区的面积约占国土面积的79%。我国除台湾省外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处在地震基本烈度6度和6度以上地区的省会城市和直辖市共有30个。处于7度和7度以上地区的省会城市和直辖市共22个,占71%。人口在50万以上的61个大、中城市中,处于6度和6度以上地区的城市有33个,占54.1%。
我国是世界上地震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据统计,全球因地震死亡的人数,我国占了55%左右。本世纪以来,全球两次造成死亡20万人以上的大地震全都发生在我国,一次是1920年宁夏海原8.5级大地震,死亡23.4万人;另一次是1976年唐山7.8级大地震,死亡24.2万人。
在我国各种自然灾害之中,地震灾害也是主要的自然灾害之一。据统计,自1949年至1991年间,我国因地震灾害造成的死亡人数占全部自然灾害死亡人数的54%。
众所周知,地震灾害不仅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同时也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地冲击着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例如唐山地震,瞬间即将一个有百余年历史的工业重镇化为一片废墟。
我国人口已逾12亿,城乡居民住房中早年修建、抗震性能较差的占相当比例,加之人们防灾意识薄弱等原因,地震的成灾率相当高。虽然我国7级左右地震多发生在人口不太稠密的西部地区,但东部地区人口稠密,经济发达,即使只发生中强地震也会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的重大损失。国内外很多地震实例表明,近于同样大小的地震发生在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地震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差别极大,比如,美国洛杉矶附近曾于1971年和1994年分别发生过6.5级与6.6级地震,两次地震几乎在同一地点,但1971年地震损失5亿美元,而1994年地震却损失了170亿美元,其主要原因就在于从1971年至1994年的23年中,该地区的经济和社会财富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我国,1996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西6.4级地震的损失为15亿元人民币;而1990年10月甘肃省天祝─景泰间的6.2级地震,其损失却为1.5亿元人民币。
三、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正处于关键时期,我国的经济和综合国力都将迈上一个新台阶,并将为在下个世纪中叶实现我国第三个战略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在这一历史时期,国家的经济在迅速增长,国家的财富在迅速积累,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就更具有现实意义。所以,做好防震减灾工作,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确是当务之急。
面对如此严峻的地震形势,面临国家跨入21世纪的关键时期,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无疑已成为全国人民关注的大事,必须通过国家立法来规范防震减灾工作和活动。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防震减灾工作和活动的秩序亟需进一步完善,例如,有些重要地区防震减灾工作尚未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缺少必要的措施;防震减灾工作中政府各有关部门职责划分不够清楚,有关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够明确等等。这些问题影响了防震减灾工作和活动的有效开展。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必须通过防震减灾法作出明确规定,确立有关制度。所以,防震减灾法的立法是十分必要的。
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关系到全社会,上至中央,下到地方,必须协调行动。国务院作为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应加强领导。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则应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防震减灾不仅涉及到政府,也涉及到社会各种组织,同时也涉及到每个公民个人,防震减灾法的立法目的正是为了调整社会各个方面在防震减灾活动中的社会关系,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的职权和职责,以及明确任何单位和公民个人在防震减灾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且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国家对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明确规定国家对防震减灾活动有关问题的政策。法律的规定具有稳定性,这就保证了防震减灾工作和活动有序地进行,通过防震减灾法来调整防震减灾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规范防震减灾活动中各方面的社会行为。所以,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社会关系,并且通过对这些社会关系的调整形成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社会秩序就成为防震减灾法立法的目的。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是国家和人民的迫切要求,也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这正是防震减灾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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