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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条内容如下: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增值税征收机关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延续了原条例的规定,未作修改,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根据我国现行政府部门职权划分,国家各种税收主要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国家也为税务机关配备了专门的机构、人员、装备等。所以本条规定,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2、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海关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进出口国境的货物、邮递物品、旅客行李、货币、金银、证券和运输工具等进行监督检查,征收关税,并执行查禁走私任务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进口货物,需要经过海关的监管,较之税务机关来说,海关所掌控的纳税信息更加全面和详细,由海关代征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既便利纳税人,也利于税款及时、准确地入库。《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本条的规定,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3、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的物品,与一般的进口货物不一样,前者是用于自己消费,后者则用于转售等其他商业用途。虽然对于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的物品也要征收关税,但是其具体的关税政策与一般的进口货物不同。根据《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规定,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关税以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合并为进口税,由海关依法征收;在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免征进口税。所以本条规定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由海关代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