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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内容如下: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主旨

本条是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计税方法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延续了原条例的规定,未作修改。根据条例第一条的规定,进口货物的单位或者个人也应当缴纳增值税,属于增值税纳税人。进口的货物与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人的应税货物和劳务不一样,直接来源于外国(地区),进口货物的计税方法与我国产品有所差别,本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进口货物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和税率计算,不得抵扣任何税额。因为各国为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对出口货物往往实行零税率。进口货物的计税方法体现了增值税与其他税种的关系,由于进口货物涉及保护国内民族工业问题,因而要先征收具有保护作用的关税,对于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还应先征收一道消费税,以进行特殊调节,然后以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和消费税之和为税基,即组成计税价格,再适用相应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并且不得抵扣任何税额。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基础是组成计税价格,而组成计税价格由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和消费税三者相加而成,关税和消费税又由关税完税价格乘以特定税率所得出,所以只要明确关税完税价格,就能顺利地得出纳税人进口货物的应纳增值税。根据《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符合《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条件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八条所列的条件包括: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该货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该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无法确定;卖方不得从买方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有收益但能够按照规定进行调整;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有特殊关系但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照《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进口货物的下列费用应当计入完税价格: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由买方负担的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口时在货物的价款中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