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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主旨

本条是关于条例施行日期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对原条例规定的施行日期作了相应调整,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理解。

1、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施行日期,即条例的生效时间,也称条例的时间效力,是指条例从何时起开始生效,到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条例对其公布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生效日期是法律的必备构成要素,一般根据法律的具体性质和实际执行的需要规定在附则中,否则社会大众就不知何时生效,法规也难以执行。法律的生效日期主要有以下几种确定方式:一是自法律颁布之日起生效,如《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是由该法律来规定具体生效时间,如《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三是由专门决定规定该法的具体生效时间,这种形式非常少见,主要是针对一些规范未来特定的事项,无需马上生效但已经公布的法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两部法律的生效时间是由全国人大以决定的形式规定生效日期的;四是规定法律颁布后到达一定期限开始生效,这种形式在实践中已经非常少见。本条例采用的是第二种形式,即由本条例规定生效的具体时间,也是最为普遍,也最符合法律可预期性、明确性的本质要求的形式。

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正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以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是2008年11月10日公布的,自2009年1月1日实施,这符合《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也给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留有足够的调整、准备时间。

2、本条例生效后产生的法律效果。

一是本条例在全国范围内施行;二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条例施行以后,其他法规与本条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三是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本条例生效前发生的问题按照本条例生效前的规定处理。本条例采用的是在公布条例的国务院令中明确表示原条例已经被修订的形式。新修订的条例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但在新条例关于施行日期的一条,不再明确废止原条例,而是在新公布的条例文本中注明条例的历次修订情况,这是立法习惯的统一和立法技术的成熟,更显规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