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内容如下:
主旨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本条是关于增值税免税项目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本条删除了原条例规定的,但已不再执行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免征增值税项目,并作了个别文字调整。增值税作为间接税,税负最终是由消费者承担的。因而,减免税的好处应当由消费者享受。在零售环节减免税可以做到这一点。但是在零售环节以前的任何一个环节所进行的减免,不仅使消费者不能得到好处,反而会加重消费者的负担,并破坏税制的规范化。由于销售免税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销售方不能获得税款抵扣权,则其为生产免税货物而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无法得到抵扣,只能由销售方自己承担。其承担的方式,通常是将其进项税额转入生产成本而转嫁给购买方,购买方因购买的是免税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没有进项税额,但仍然要负担销售方转入成本的增值税款,于是成本因含税而增加,造成在下一个环节的销售额变大,带来销项税额的增多和重复征税,从而加重税负,加重消费者的负担。所以,在零售环节以前推行的任一环节的减免税,会造成重复征税,加重消费者负担,从而与减免税的目的背道而驰。因此规范的增值税要尽量避免中间环节的减免税,尽量在零售环节给予减免。但由于划分中间环节和零售环节非常困难,因此最好的方法仍是全环节照章征税。如果实施减免税,也应对货物减免,即从货物的生产、批发到零售环节全部减免税,而不搞环节减免。另外,现行实践中,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可以申请放弃减免税,也就是纳税人可以放弃减免税,选择缴纳增值税,从而重新获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权利。所以本条规定了需要国家予以鼓励的免税项目,具体包括如下各项。
l.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加强“三农”工作,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任务。当前突出的问题是农民增收困难,农产品销售不畅、价格低落的情况没有根本改变,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农民收入问题不仅关系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而且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所以国家一直高度重视农民收入增收问题,采取多种措施来扶持农业,提高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税收政策作为一项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常常被用于扶持“三农”,这包括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根据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这里的农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税务机关确定。另外,还需注意的是农产品应当是农业生产者“自产”的,而不是农业生产者通过“收购”等其他非自产途径所获取的,否则就不属于免税项目。
2、避孕药品和用具。
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有效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当前,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形势总体是好的。同时,我国人口发展也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人口众多、人均占有量少的国情,人口与资源环境关系紧张的状况,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国家要从财政、基础设施、人力、科技等方面加大投入,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所以为了配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本条第(二)项规定,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从避孕药品和用具的生产开始,直至批发零售,全部免征增值税,因而有利于推广使用避孕药品和用具,从而推进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
3、古旧图书。
古旧图书对于繁荣文化市场,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也有着重要的作用,有必要给予相应的税收扶持政策。本条第(三)项规定,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首要推动力量,是国家强盛的决定性因素。为大幅度提高社会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必须大力发展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已日益成为全人类的知识与财富,在国际关系中,科技交流往往是国际交往的先导,积极推进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是我国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一项长期的重要方针。切实做好技术引进及其消化、吸收与创新工作,是加快我国现代化建设步伐的一项长远战略措施。国家一直运用税收、价格、信贷等经济杠杆,引导行业和企业的科技进步,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本条第(四)项规定,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属于免税项目。理解此项免税项目时必须注意:一是仪器、设备必须是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不得用于转售、出租等;二是来源于外国(地区)。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体现了国际人道主义精神,为了促进援助工作顺利开展,需要国家给予相应的扶持政策,也就不需要再负担进口环节增值税了。本条第(五)项规定,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属于免税项目。理解此项免税项目时必须注意:一是物资和设备来源于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二是必须是无偿援助给我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如果是等价有偿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三是必须是进口物资,也就是说这些物资是直接从国外进口,而不是从我国国内采购的。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残疾人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和能力,同样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同时,残疾人又是一个特殊而困难的群体。由于自身残疾的影响和外界物质、精神环境的阻碍,残疾人参与机会受到限制,平等权利的实现遇到障碍,是社会中最困难的群体。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残疾人,重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采取多种形式的助残活动,为残疾人解决了大量的实际困难。但是残疾人事业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残疾人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相比还存在不小的差距。发展残疾人事业,改善残疾人状况,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仍然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必须加大扶持力度,包括各种税收政策上的优惠扶持措施。所以,本条第(六)项规定,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理解此项免税项目时必须注意:一是必须是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而不是残疾人个人,原条例使用的是“残疾人组织”,容易误解为残疾人个人组织、负责进口的物品也属于免税项目,所以此次修改时将其改为“残疾人的组织”,明确了进口主体是“残疾人的组织”;二是进口的物品是供残疾人专用的。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本条第(七)项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该项规定只适用于其他个人,包括自然人在内。也就是说,自然人之间互相转让使用过的物品,包括互相赠送礼物,都属于社会生活非常普遍和十分正常的现象。对这类非经营行为,理应不纳入征税范围,否则有悖于社会常理。
8、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免税项目。
由于税收政策作为一项宏观调控手段,需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情况作相应调整,所以税收法律法规中除了规定具体的税收优惠项目外,往往会作兜底规定,授权一定主体可以在不修改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税收优惠项目作调整。所以本条第二款规定,除第一款具体列举的免税项目外,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对其他项目给予减免税优惠。除了国务院外,其他地区和部门都没有增值税减免的决定权。另外,需要明确的是,此次修订条例主要是围绕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于不违反新条例有关规定的现行政策,可以继续执行,也就是说以前国务院决定给予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新条例施行后,仍然可以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