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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名誉权侵权的抗辩事由。

名誉权侵权的抗辩事由主要包括:   (1)公民通过合法途径反映情况,不能构成侵害名誉权;   (2)各级人民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即使会影响某人的名誉,也不能构成侵害名誉权;   (3)单位依据职权对自己管理的干部、职工作出涉及个人品德的评价,属于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即使评价有不当之处,也不能认为是侵害名誉权;   (4)履行法律或道德上的义务;   (5)正当的舆论监督及文艺评论。报刊杂志对一些人的劣迹进行报道、评论,尽管可能会损害某些人的名誉,但只要属于正当舆论监督的范围,就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6)事先同意的行为。行为人的行为虽然确实有害于当事人的名誉,但如果经过当事人的事先同意,则不能认为侵害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