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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内容如下:

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主旨

农业领域的反垄断豁免

释义和理解

【条文注释】本条是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排除适用本法的规定。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又是国民经济的弱势产业。由于农业生产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性很强,作为人们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农产品的需求弹性又很小等特点,使农业成为不适合过度竞争的产业,农业生产活动难以完全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不少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的反垄断立法都对农业领域给予反垄断豁免。本法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本条明确规定农业活动可以排除适用《反垄断法》。本条所称的农业,包括农产品种植业,也包括林业、畜牧业和渔业。本条所称的农业生产者,包括农民、农业企业及其他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本条所称的农村经济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关联法规】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2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