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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反垄断法第五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反垄断法》第五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反垄断法第五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反垄断法第五十三条内容如下: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主旨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释义和理解

【条文注释】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先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提起行政诉讼。其他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中一种。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它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它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