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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一条内容如下:

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办学校教职工与公办学校教职工享有同等权利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方面与公办学校教职工享有同等权利。教职工的业务培训是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方面与公办学校的教职工具有同等权利,本书已经在前面的第29条作出解释。

民办学校教职工在职务聘任方面与公办学校的教职工享有同等权利。我国的《教育法》和《教师法》等法律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聘任制度。在《教育法》规定的基础上,《教师法》第17条规定,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高等教育法》第48条就规定,高等学校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根据本条的规定,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在职务聘任方面与公办学校的教职工享有同等权利,即民办学校与教职工应当遵循双方平等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民办学校教职工与公办学校的教职工在教龄和工龄计算方面享有同等权利。教职工的教龄和工龄计算既是评定职称、职务的重要依据,也是享受各种津贴的重要依据。根据《高等教育法》第47条的规定,高等学校的教师要取得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的职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要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这实际是对教龄和工龄提出了要求。《教师法》第26条规定,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工龄津贴。实践中,根据有关方面的规定,公办学校教师的职务评定和津贴享受都与教龄和工龄有重要联系。根据本条的规定,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在教龄和工龄计算方面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权利,也就是说在民办学校的教学年限、工作年限与在公办学校的年限同等计算,这对保障民办学校的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鼓励教师从事民办教育都具有重要意义。

民办学校教职工在表彰奖励方面与公办学校教职工享有同等权利。对教职工实施表彰奖励是鼓励先进,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教育法》建立起对学校教职工实施表彰奖励的基本制度。《教育法》第13条规定,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第33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奖励制度。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教师法对教师的表彰奖励制度作出详细规定。《教师法》第33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给予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义务教育法》第14条规定,国家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的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高等教育法》第51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根据本法第2条和本条的规定,上述《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有关对教职工奖励的制度,对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同样适用,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在享受表彰奖励方面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具有同等的权利。

民办学校教职工在社会活动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职工享有同等权利。《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规定,学校教职工有权依法参加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有权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从事各种形式的社会活动。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繁荣和发展,我国教职工对社会活动的参与日益频繁活跃,参与社会活动的范围日益广泛深入。在社会活动中,广大教职工依法享有充分发表意见的自由以及其他重要的权利和自由。根据本条的规定,民办学校的教职工与公办学校的教职工,不仅有同等的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而且在参加社会活动中,也依法具有同等的充分发表意见的自由和其他的权利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