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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法第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草原法第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条内容如下:

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主旨

本条是关于草原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的规定。这是这次修改草原法新增加的内容。

释义和理解

一、草原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本法并作为草原工作的指导思想,也是草原工作的经验教训总结。本条规定的草原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统一的整体,不能分割、对立。

二、根据本条规定,草原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有:

(一)科学规划。草原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对草原的保护、建设、利用首先应当有一个科学规划、统筹安排,不能盲目、无序进行,要按照科学和自然规律办事。对此本法第三章作了专门规定,国家对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实行统一规划制度,按照本法规定的规划编制原则、内容和审批要求,有关政府和部门按照规定对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全面保护。针对我国草原资源日趋严峻的形势,草原工作应当立足于保护、强化保护。全面保护是对整个草原资源而言的,具体保护措施又是有重点和分层次的。本法列专章对此作了具体规定,主要有:一是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将一些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经济功能的草原划定为基本草原,实行严格管理;二是实行草畜平衡制度,按照核定的载畜量指导农牧民科学放牧,合理利用草原,防止超载过牧;三是实行禁牧、休牧制度,其目的是使退化草原能够休养生息,恢复植被。

(三)重点建设。草原的保护、建设是本法的核心内容二者是紧密联系的,保护、建设草原是合理利用草原的基础和前提,对草原进行全面保护的同时,也要突出重点,搞好草原重点建设。草原建设是指通过资金、劳力投入等方式进行草原工程建设,从而更好地保护草原、合理利用草原。这里讲的重点建设是强调国家和地方对一些重点区域应加大对草原投人,主要用于天然草原恢复与建设、退化草原治理、生态脆弱区退牧封育、已开垦草原退耕还草等工程建设。近二十年来,各级政府组织开展了以水、草、料、棚、围栏和定居为主要内容的草原建设,提高了草原生产力,广大牧民正逐步摆脱水草而居和靠天养畜的局面.生产生活条件显着改善,使周边草原得以休养生息。牧区草原家庭承包制的实行,调动了广大农牧民保护、建设草原的积极性。同时,以防灾基地建设、草原鼠虫害防治和草原防火为主要内容的防灾减灾工作也取得明确进展。特别是随着对草原认识的提高,国家和地方加大了对草原的投入力度,草原建设速度明显加快,但仍然赶不上草原退化的速度。因此本法除规定各级政府加大草原建设投入外,还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草原,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保护草原投资建设者的合法权益。

(四)合理利用。草原作为自然资源具有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在保护、建设草原的基础上,科学规划合理地利用草原,发展现代畜牧业,提高广大牧民生活水平是十分必要的,只有这样保护、建设草原才有积极性,保护、建设草原的最终目的也是利用。正确处理草原保护、建设与合理利用的关系,是本法解决的重要问题。过去对草原重利用轻保护,使草原长期处于超负荷的严重“透支”状态。为此本法作出了科学合理利用草原,实行轮牧、牲畜舍饲圈养等合理利用草原的规定。

(五)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这一原则是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生态环境恶化,资源紧缺的矛盾日益突出,已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一个突出制约因素,从长远看,可持续发展的压力越来越大。因此必须始终把生态环境建设、资源保护放在战略位置上,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具体到本法就是运用法律、行政和市场手段加强草原保护、建设,实现草原生态良性循环,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