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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法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港口法第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体现港口的发展和规划要求,并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

主旨

本条是关于政府在促进港口发展中应负的两项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体现港口发展规划的要求。按照宪法的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编制全国和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由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按照客观规律的要求,在科学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根据需要与可能,对全国或本地区一定时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所作出的预先安排,体现了各级政府努力争取实现的目标。港口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必然会对港口的发展提出相应的要求。实践证明,如果港口的发展不能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造成经常性的“压船压港”现象,经济的发展也会受到制约。国务院和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编制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在计划中体现港口发展规划的要求,作出适当地安排,以保证港口的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相适应。在这方面,国务院在编制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一直是这样做的。例如,由国务院编制并经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中,就对“十·五”期间的港口发展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十·五”计划提出,交通建设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加强港口建设,健全畅通、安全、便捷的现代化综合运输体系;要加强沿海枢纽港口建设,发展水路运输,建设国际航运中心。在国务院制定的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也对重点港口的建设作出了安排。港口所在地的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也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在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体现港口发展规划的要求。

二、县级以上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

这里讲的“港口资源”,主要是指港口岸线资源。所谓“岸线”,是指江河湖海沿岸水域和陆域的自然分界线。由于建设港口对江河湖海岸线的水深、水流、地形等自然条件都有一定的要求,并不是任何一处岸线都可以建设港口。换句话说,可以建设港口的岸线资源是有限的,特别是可以建设供大型船舶停靠使用的深水岸线资源更是十分有限。因此,港口岸线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必须十分珍惜、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为了加强对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本法规定:港口布局规划和总体规划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批;建设港口使用深水岸线一律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审批,从严管理;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设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国务院和县级以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港口岸线资源使用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贯彻深水深用、浅水浅水和节约使用的原则,确保我国有限的港口岸线资源能得到尽可能合理的利用,发挥其最大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