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百科大全 |

港口法第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港口法第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一条内容如下:

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制定本法。

主旨

本条阐释了本法的立法目的。本法的立法目的是:

释义和理解

一、加强港口管理

1.港口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其基本功能,是为船舶的停靠,水路运输货物的装卸、集散,旅客的候船和上下船,以及船舶所需燃料、物料的补给等提供有关的作业服务。没有相应的港口服务,水路运输的功能就不可能实现。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港口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据交通部门统计,截至2001年底,我国已建成各类商港1467个,其中:海港165个,内河港口1302个。港口中的主枢纽港43个(海港20个,内河港口23个),地区性重要港口18个,其他一般港口1406个。全国港口共拥有生产用泊位33441个,其中万吨级泊位810个。2001年,全国港口货物吞吐量24亿吨,比1995年增长34.1%。上海、宁波、广州、秦皇岛、天津、青岛、大连7个港口的吞吐量超过亿吨,其中上海港吞吐量2.2亿吨,在世界港口中排名第3。全国港口集装箱吞吐量2748万标准箱,比1995年增长210%。其中,上海港634万标准箱,名列世界集装箱港口第5位;深圳港507万标准箱,列世界第8位;青岛港和天津港超过200万标准箱;广州、大连、厦门、宁波4港都超过100万标准箱。港口对外开放逐步扩大。1978年我国对外开放港口18个,现在已达130多个。

在港口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如何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遵循“政企分开”和“统一一、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确定港口的行政管理体制;如何做到在充分发挥各方面投资建设港口积极性的同时,加强对港口建设的统一规划布局,克服目前因港口盲目重复建设严重,导致一方面是集装箱原油、矿石等大型专业化深水码头泊位严重不足,特别是大型集装箱码头更是短缺,不能适应水路集装箱运输快速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是一般的杂货码头、货主专用码头偏多,利用率低下的港口结构不合理状况,确保有限的岸线资源能得到合理利用;如何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改革港口的经营机制,打破垄断,鼓励和推进公平竞争,提高港口经营的效率与效益;如何确保港口基础设施得到良好的管理和维护,充分发挥其效用;如何在保障港口经营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规范其经营行为,使其为港口经营业务的用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如何加强对港口的安全管理和保护,维护正常的港口秩序;等等。解决好这些问题,需要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对港口的管理。而法律的手段更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稳定性的特点,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手段。同时,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采用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也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为依法加强对港口的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立法计划的要求,交通部起草了港口法(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会同交通部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形成港口法(草案)。2002年11月,国务院第六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这个草案。同年12月,国务院将港口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第三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有关部门、部分企业和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并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反复的修改。在2003年6月28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的全体会议上,出席会议的160位常委会组成人员以144票赞成、7票反对、9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这部法律,国家主席胡锦涛同日签发主席令予以公布,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港口法的通过施行,为加强对港口的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港口法规定了港口管理的若干基本制度,主要包括:(1)港口行政管理实行“政企分开”的制度。港口的行政管理职能,由政府负责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承担;港口经营业务,由依法设立的港口经营企业自主经营。建国以来在沿海和内河主要港口长期实行的港务局“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从法律制度上得以改变。(2)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的制度,实现港口建设投资主体和港口经营主体的多元化。(3)港口建设的统一规划布局制度。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并予以公布。对依法制定的港口规划,各方面必须一体遵循,禁止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4)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制度。未经法定审批部门依法审查批准,不得占用港口岸线建设任何港口设施。这是保证港口规划得以有效执行,保证有限的岸线资源得以合理利用的重要措施。(5)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制度。改革港口建设投资体制和港口经营机制后,港口各项经营性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当主要由港口经营人自行投资,通过港口经营活动取得投资回报,国家对此予以支持和鼓励。而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公用基础设施,作为社会公共产品,政府仍然有责任投入必要的资金进行建设和维护。政府可以通过依法向港口使用者收取有关规费等办法,筹集必要的资金。(6)对港口经营实行市场准入的制度,从事港口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7)确立了从事港口经营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包括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用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港口经营性收费必须依法、合理、透明;禁止在港口经营中实施垄断和不公平竞争的行为等。(8)港口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的制度。(9)维护港口秩序,禁止从事危及港口安全和影响港口功能正常发挥的活动的制度。包括禁止在港口水域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禁止在港区内从事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以及倾倒泥土、砂石等活动。(10)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制度等。对这些法定的港口管理制度,各有关方面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二、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

1.维护港口的安全,是港口经营活动得以正常进行的前提。本法第四章对港口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禁止从事危及港口安全的活动作了明确规定。

2,维护港口的经营秩序。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需要靠法律规范来建立和维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港口经营活动,需要打破垄断,实行公平竞争,同时必须建立起竞争有序的经营秩序。通过制定港口法,确立港口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则,要求参与港口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都一体遵循,对违反港口经营活动法定规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对于构筑港口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港口的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的,这也正是制定港口法的又一重要目的。

为了维护正常的港口经营秩序,本法规定了从事港口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则,包括:(1)从事港口经营活动,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条件,包括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符合规定的与所从事的港口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经营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依照法定的行政许可程序,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授予港口经营许可证书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港口经营活动;(2)港口经营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关于港口作业规则的规定,为港口经营业务的用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为旅客提供安全、快捷、便利的港口服务;(3)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公布的不得实施;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港口经营性收费,港口经营人必须按照规定执行;(4)港口经营人有义务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5)港口经营人应当遵守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规定,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生产作业安全;(6)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等。

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里讲的“当事人”,是指港口经营活动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包括:(1)从事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各项港口经营活动的港口经营人;(2)作为港口经营人对方当事人的各项港口经营业务的用户,包括船方、货方、旅客等与港口经营人实际发生合同关系的各方当事人。

港口经营各方当事人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应当按照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有关港口经营业务的合同,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他们的合法权益都受到法律的保护。考虑到港口属于公用基础设施,港口经营具有一定的独占性,本法还特别规定了港口经营人在港口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体现了对港口经营各方当事人权益实质上的平等保护。

四、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以及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世界贸易发展对我国港口业务需求的进一步扩大,要求我国港口生产能力应有较快的发展。据估计,到2005年,我国沿海港口货物吞吐量将达到20亿吨,而目前吞吐能力约14亿吨,能力缺口较大。我国港口能力必须有较快的发展,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港口的需要。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是为经济基础服务,为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服务的。制定港口法,以法律手段加强对港口的管理,维护港口秩序,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港口的发展。这一根本的立法目的,贯穿于港口法的始终,体现在港口法的各条具体规定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