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港口法第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七条内容如下:
主旨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本条是关于港口规划编制依据、港口规划与相关规划关系以及编制港口规划相关要求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交通运输业是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产业部门,同时又是一个十分特殊的产业部门。交通运输不直接产生价值,只是使货物发生位移,但这一简简单单的位移,对国民经济的意义却是至关重要的。特别是在世界经济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社会化生产达到空前的程度,有飞速发展的科学技术作为保障,加之科学的生产组织和管理,产品的生产已不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流动的问题相对显得更为重要。现代经济是以物流、商流、信息流等经济元素的快速、便捷和合理流动为重要特征的。港口的运作与水路运输、公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甚至于航空运输都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港口因其功能的广泛性,实际上已成为整个交通运输的重要枢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国民经济各部门、各环节的有效运转和相互协调,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作为交通运输重要枢纽的港口对于国民经济的意义也就十分重大了。加强港口发展战略的研究并及时根据客观形势变化进行调整,从宏观角度思考和观察问题,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做好国家、省和城市港口发展战略研究,对未来港口发展方向、目标、步骤和措施进行深入研究,处理好港口与各方面的关系,使我国港口发展能够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是各级政府港口管理部门必须要认真做好的工作。
随着我国国家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行政管理的规范化逐渐实现。而规范化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制定和实施规划。因此,在国家行政管理的方方面面都开始制定规划,有关的法律也逐渐把规划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规定。
规划与规划之间的协调关系只是一个原则,但并不等于有了这一“相互协调”的原则,规划与规划之间就真的协调了,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协调。解决好规划与规划之间如何协调,特别是港口规划与和其关系较为紧密的几种规划之间如何协调的问题是本法贯彻实施工作的关键,否则,港口规划与相关规划之间的关系处理不好将影响正常的港口管理活动,影响港口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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