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仲裁法第六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五条内容如下:
主旨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本条是关于涉外仲裁的范围及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的说明。
释义和理解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均是具有涉外因素的,与国际接轨的地方更多一些,其在仲裁制度及仲裁水平的要求上既有不同于国内的地方,又比国内仲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故此,将涉外仲裁不同于前面国内仲裁的一般规定的地方在本章中进行特别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仍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涉外因素是指:1.仲裁当事人的双方或一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2.仲裁双方当事人虽然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与之相关系的民事或经济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国外;3.仲裁当事人双方同是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但仲裁涉及的财产在外国。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在国外购买、销售商品的合同,或者委托买卖合同中所发生的纠纷;
(二)对外贸易商品的运输、保险、保管、发送中所发生的纠纷;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发生的纠纷;
(四)外国来华投资建厂中发生的纠纷;
(五)中外银行相互信贷中发生的纠纷;
(六)专利、技术秘密、商标贸易业务中发生的纠纷;
(七)海上船舶相互救助、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相互救助的报酬纠纷;
(八)海上船舶碰撞、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碰撞或者海上船舶损坏港口建筑物或者设备所发生的纠纷;
(九)海上船舶租赁业务、海上船舶代理业务和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者其他运输文件而办理的海上运输业务以及海上保险所发生的纠纷;
(十)海上船舶拖航、打捞、买卖、修理、建造业务所发生的纠纷;
(十一)海上环境污染损害的纠纷;
(十二)当事人要求仲裁的其他对外贸易业务中发生的纠纷,以及运输、海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