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国防教育法第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十九条内容如下:
主旨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结合政治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承担国防科研生产、国防设施建设、国防交通保障等任务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所担负的任务,制定相应的国防教育计划,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的活动特点开展国防教育。
本条是关于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开展国防教育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本条第一款对所有企业事业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提出了要求。企业事业组织在各类社会组织中数量最大,人数最多,搞好企业事业组织的国防教育,对于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提高全民国防教育的整体水平极为重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事业组织机制的转换,企业事业组织的独立性越来越强,自主权越来越大,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已经成为企业和许多事业组织的共同追求。为了使企业事业组织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又适应国防建设的要求,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本条对企业事业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提出两项基本要求:一是要求所有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企业事业组织通过制定教育计划对职工进行再教育,既是提高企业事业组织职工的自身素质,满足企业事业组织不断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提高我国公民的整体素质,推动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步骤。国家的生存与发展,要求全体公民必须具备并不断提高自身的基本素质,而以掌握必要的国防知识和军事技能为主要标志的国防素质正是公民基本素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任何企业事业组织都有责任、有义务按照国家的要求,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职工教育计划,加强对职工的国防教育。企业事业组织开展国防教育的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当地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的要求和本企业事业组织的实际情况作出安排。二是要求企业事业组织开展的国防教育,应当结合政治思想教育、业务技术培训以及各种文化体育活动进行。这样做,可以把国防教育与企业事业组织的日常活动融为一体,使全体职工都能参与国防教育活动,接受必要的国防教育,保证国防教育的效果。
从企业事业组织开展国防教育的实践看,企业事业组织要抓好对职工的国防教育,首先要求企业事业组织的主要领导要正确认识开展国防教育对本单位发展的重要意义。特别是对企业领导来讲,要正确认识搞好国防教育与完成生产任务的关系。许多单位的实践证明,企业开展国防教育不仅有利于国防建设,而且也有利于提高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企业在职工的国防教育上舍得花力气,舍得投入,在经济效益上必然会得到应有的回报。这是因为,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教育,可以激发广大职工的爱国之心、报国之志,能够激励广大职工以强烈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做好本职工作,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使国防教育所焕发出的精神力量转化为巨大的生产力。其次,企业事业组织的党委、武装部门和工会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防教育活动,督促和检查国防教育工作的落实。
应当说明是,本条所讲的企业事业组织也包括外资企业。外资企业虽然其所有制的形式不同于中国的其他企业,但它只要在中国注册,作为中国的企业法人,就要受中国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外资企业应当同中国的其他企业一样,贯彻国家对企业事业组织开展国防教育的要求,依法组织对所属职工的国防教育。这不仅是我国法律的要求,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本条第二款对承担国防科研生产、国防设施建设、国防交通保障等任务的企业事业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提出了特殊要求。上述企业事业组织,由于直接参与国防建设,在开展国防教育的要求方面应当与一般企业事业组织有所不同。因此,本款规定:“承担国防科研生产、国防设施建设、国防交通保障等任务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制定相应的国防教育计划,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按照这项规定,相关企业不仅要把国防教育列入本单位职工教育的总体计划,而且还要根据所担负的任务,制定本单位专门的国防教育计划,包括教育的内容、时间、形式、要求和目标,并严格按照教育计划组织实施。这里应当强调的是,承担国防科研生产、国防设施建设、国防交通保障等任务的企业事业组织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必须注重针对性,讲究实效,教育的最终目的就是确保本单位圆满完成国家赋予的各项任务。
国防教育法对企业事业组织开展国防教育的规定,与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也是相互衔接的。如1995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施行的《国防交通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系统、本单位的人员进行国防交通教育。”国防交通教育包括国防观念的教育和国防交通知识技能的教育。交通企业事业单位既要重视增强职工的国防观念,也要加强对国防交通专门知识和专业技术的培训,这样才能适应完成平时各项交通保障任务的需要,保障战时和特殊情况下的国防交通顺畅。
本条第三款对社会团体开展国防教育提出了要求。这里所说的社会团体,既包括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组织,也包括其他群众性的社会团体;既包括法人团体,也包括非法人团体。社会团体是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开展社会国防教育中也负有重要责任。社会团体担负的任务和工作具有多样性,涉及领域广泛,参加人员众多,对社会影响面较大。因此,本款规定:“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的活动特点开展国防教育。”
根据社会团体的活动特点,其国防教育可以分为对所属工作人员的国防教育和对其所联系的社会群体的国防教育。社会团体对所属工作人员的国防教育,应当象企业事业组织一样,将国防教育内容列入本单位的教育计划,并按照教育计划对所属工作人员进行国防教育,确保自身国防教育的落实。社会团体对其所联系的社会群体的国防教育,是其在国防教育方面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也是普及和加强全民国防教育,实现国防教育社会化的必然要求。国防教育实践证明,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组织等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其自身密切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优势,在开展和推动社会化的国防教育中发挥巨大作用。因此,一切具有社会教育和宣传功能的社会团体,都应当根据国防教育法的规定,适应本团体社会活动的特点,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优势,对其所联系的人民群众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为普及和加强全社会的国防教育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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