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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教育法第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国防教育法第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十六条内容如下:

学校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学校的工作和教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学校组织军事训练活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安全保障。

主旨

本条是关于学校做好有关国防教育工作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学校国防教育的对象是在校学生,学校负有直接组织在校学生进行国防教育的重要责任。学校国防教育搞得好不好,关键在学校。根据各地总结的经验,要使学校切实履行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的职责,必须抓好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学校领导必须充分认识学校开展国防教育的重要性,以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学生负责的精神,把抓好学生的国防教育摆到学校工作和教学的重要位置。其次,学校必须将国防教育列入学校的工作计划和教学计划。只有列入工作计划,才能使国防教育作为学校年度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年初有安排,平时有检查,年终有总结;只有列入教学计划,才能使国防教育的内容和要求体现在日常的教学安排中,落实到具体的课程和课时上,才能督促学校的教学部门和教员按照教学计划的安排,实施对学生的国防教育。第三,学校必须加强对国防教育工作的统一领导,妥善处理好国防教育工作与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要特别注意在国防教育工作中结合国际国内形势和国防领域发生的重大事件,因势利导地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突出教育的实效性和时代特色。同时,要加强对担负国防教育教学任务的师资的选拔、培养和使用,提高教员在国防教育教学方面的水平;要充分利用学校所在地的国防教育资源,努力拓展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的渠道,使学校国防教育与社会国防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不断扩大国防教育的社会效果。

本条第二款规定,“学校组织军事训练活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安全保障”。专门就学校组织军事训练的安全问题作出规定,主要是因为在学校国防教育中,组织学生进行军事训练不同于组织课堂教学和其他形式的活动。军事训练是有一定强度的体能和技能训练,高级中学和高等学校学生的军事训练还包括射击、投弹等战术动作的训练,这就使军事训练中发生意外情况的机率增大。因此,本条要求学校必须高度重视学生军事训练中的安全问题。各级各类学校组织军事训练活动,一定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到周密部署,精心安排,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安全的苗头和隐患,确保不发生任何意外,确保学生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