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理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内容如下:
主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本条是对城市街道中乱堆乱放、乱搭乱建影响城市市容,做出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本条所述公共场地,是指城市中广场,河道两侧,公园,影剧院以及建筑物前的开阔地等。非永久性建筑,即不经正式建筑设计和计算,不做建筑基础的简易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如水塔,烟囱,桎梏,提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目前在各城市中,都不同程序地存在着在街道两侧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停乱放,乱圈,乱占,乱摆乱卖的情况,给城市高空管理造成极大的困难,针对这一情况,有不少城市提出根据“十乱”综合治理“十乱”的措施,各地方制定了不少相应的管理办法,取得很大的成效。但从根本上,“十乱”在城市高空管理上也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五马闹市”的局面还没有得到根除,这是造成城市街道脏,乱,差的一个主要原因。最根本的原因是没有全国性的管理法规,缺乏法律的结束力。为此,本条明确规定,不管任何单位或任何人,都不允许在城市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也就是说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等“十乱”行为都属于非法,对于这些违法行为,不在限期内清理、拆除,采取补救措施,将受到应有的处罚。
另一方面的管理措施是,对于因建筑等特殊情况,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也给以充分的考虑,这种特殊的行为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这里的有关规定审批文件,不至于打乱各地现有的分工和规定。如占用城市道路的,应报经市政府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