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内容如下:
主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是关于取回权的一般规定。
释义和理解取回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对于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其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不依照破产程序,通过管理人将该财产予以取回的权利。进入破产程序以后,为了对债务人的财产予以保全,按照本法的规定,要由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占有或者控制的所有财产。这些财产中可能有大部分都是属于债务人所有,但也可能有些财产并不属于债务人所有。对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其所有权人或者其他物权人可以依照本条的规定通过管理人予以取回。
取回权是民法上物的返还请求权在破产程序中的一种表现形式。在民法理论中,物的返还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其所有或者占有物的事实以及法律上的原因,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其所有物或者占有物,以恢复权利人所有或者占有状态的权利。因此,在破产程序中,权利人依据本条规定行使权利的基础,为民法上的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利。所有权人将债务人占有的财产中属于自己的物,通过行使取回权予以取回,是取回权行使的最常见的形态。但是,取回权的权利基础,并不仅限于所有权,还包括其他财产权利,如占有返回请求权、用益物权等,以及依据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例如,信托财产的取回权,虽然名义上信托财产属于受托人所有,但当受托人破产时,信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法》的规定将信托财产予以取回。取回权,属于民法上物的请求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所针对的是特定的财产。如果在权利人行使取回权之前,取回权标的物毁损或者灭失,此时取回权的基础消失,权利人只能将由物的请求权转换成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也就是说,在取回权标的物灭失或者毁损的情况下,取回权人只能追究债务人的违约或者侵权责任,并以违约或者侵权债权人的身份申报债权。
按照本条的规定,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应当向管理人主张。如果管理人对此予以拒绝,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取回权确认之诉,对于法院予以确认的取回权,管理人不得拒绝权利人的取回请求。
财产权利人行使取回权,不受约定条件的限制。即使债务人依据合同约定仍有权占有该财产,但在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后,财产权利人就可以行使取回权,取回该财产。但是,本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按照这一规定,财产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行使取回权的,应当按照其与债务人事先约定的条件办理。例如出租人行使取回权的,如果是在重整期间,就得等到租赁合同到期后方可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