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国防教育法第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十五条内容如下:
主旨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并可以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学生的军事训练,由学校负责军事训练的机构或者军事教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组织学生的军事训练。
本条是关于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开展国防教育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以下统称“高级中学”)学生,其身心发展不同于小学和初级中学的学生,其年龄已达到或者接近公民服兵役的年龄,是国家国防后备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国家从加强国防建设特别是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出发,对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的国防教育,提出了比小学和初级中学更高的要求。
本条第一款规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这是对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国防教育提出的基本要求。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应当通过军事训练对在校学生进行国防教育,是国家的一贯要求。我国《兵役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第四十五条规定,“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强调,要“重视国防教育,增强国防观念。继续组织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级中学学生参加多种形式的军事训练。”1994年中共中央印发的《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进一步明确,“中学高年级和大专院校,要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生产劳动、社会实践和军事训练等活动,增强他们对工农兵的感情和对国家的责任感。”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要求:“规范国防教育,提高学生国家安全意识,继续搞好军训并使之制度化。”在上述法律和政策的指引下,我国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组织学生广泛开展了军事训练活动,并取得了明显成果。特别是1985年以来,我国在部分普遍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中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学生军训试点工作,经过军地有关部门和学校的共同努力,试点工作取得了显着成绩,摸索出了一套符合我国国情、行之有效的学生军训办法。实践证明,将课堂教学和军事训练相结合,是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国防教育,使青年学生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必要的国防知识和军事技能的有效形式和重要途径。
本条第二款规定,“高等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并可以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这项规定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第一,根据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要求,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的学生应当学习和掌握比较系统的国防知识和相应的国防技能,所以,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的国防教育,不是将国防教育的内容分散地纳入相关课程,而是要单独开设国防教育课程或者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和保障国防建设特别是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对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国防教育的要求。第二,高等学校设置的国防教育课程和高级中学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应当包括国防理论和军事训练两个部分,其基本目的都是要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必备的国防知识和军事技能,培养以履行国防义务为核心的国防观念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但从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要求上讲,高等学校的国防教育应当侧重于为国家培养和储备合格的预备役军官;高级中学的国防教育应当侧重于为国家培养和储备合格的兵员。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制定的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国防教育的规定,高等学校国防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学生学习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和江泽民同志关于军队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熟悉我国的国防历史、国防建设的现状和国防战略;学习现代军事科学技术,了解现代战争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学习军兵种知识,学会使用轻武器,掌握单兵战术动作要领和步兵战斗行动的一般原则;学习人民解放军的共同条令,培养良好的军人举止和作风,并应当组织学生进行必要的行军和野营拉练。高级中学国防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学生学习人民解放军的光荣传统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了解人民解放军的性质和任务及其简史;学习人民解放军共同条令的有关内容,学习防核武器、防化学武器、防生物武器知识和城市防空知识以及战伤救护知识,了解现代战争的一般特点;进行轻武器射击训练,掌握单兵基本战术动作等。第三,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的国防教育,可以根据教育内容和要求,适应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如国防知识教育,可以采取专题讲座、听报告、参观展览和开展社会调查等形式进行;军事技能训练,可以采取校内培训和到当地驻军军营集训等形式进行。
本条第三款对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的组织实施提出了要求。根据《兵役法》的有关规定,高等学校应当设军事训练机构,配备军事教员,组织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高级中学应当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为了保证军事训练机构和军事教员在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国防教育中充分发挥作用,并针对近年来一些高等学校在推行教育改革中裁并军事训练机构给高校国防教育带来的负面影响,国防教育法重申,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由学校负责军事训练的机构或者军事教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这里的“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是指2001年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意见》,1994年国家教育委员会、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和1985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制定的《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军事课教学大纲》。上述《意见》和两个《大纲》分别对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进行军事训练的指导思想和目的、内容和形式、师资配备、实施步骤和要求、组织领导等作了详尽的规定。
本条第三款还规定,“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组织学生的军事训练。军事机关协助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组织学生的军事训练,是军事机关支持地方开展国防教育的义不容辞的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军事机关主要通过选派人员参与有关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机构的工作和向学校派遣军官等方式,对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军事训练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指导。目前,军队向全国高等学校派遣协助执行军训任务的军官已达到893名,这些派遣军官在协助高校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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