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国防教育法第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六条内容如下:
主旨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协同国务院开展全民国防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驻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本条是关于国家和地方国防教育领导体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本条以国防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分别明确了国家和地方国防教育的领导体制。国防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领导国防教育工作”;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召开协调会议,解决国防事务的有关问题”;第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驻地军事机关根据需要召开军地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防事务的问题”;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军事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国防教育工作”。根据国防法的上述规定精神,本条第一款明确了国家国防教育的领导体制,即“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协同国务院开展全民国防教育”;本条第二款明确了地方国防教育的领导体制,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驻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国防教育法确立的国防教育领导体制是以政府主导、军事机关协同为基本模式和运行机制的体制。它既强调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全民国防教育工作中的领导地位和主导作用,又强调了军事机关在全民国防教育工作中的协同地位和重要作用。它一方面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抓国防教育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开展国防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政府行为,切实履行起领导和组织国防教育工作的职能;另一方面,它又要求各级军事机关在抓国防教育中把协同地方开展国防教育活动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积极协助和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国防教育工作。
关于驻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的问题,有两点需要进一步说明。
第一,驻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地方开展国防教育责无旁贷。江泽民同志曾指出,军事机关“在全民国防教育中有着特殊的地位,有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职责”。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军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柱石,是执行革命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其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军队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军事机关既要担负战斗队的任务,又要发挥工作队、宣传队的作用。因此,军事机关有责任也有义务向人民群众进行国防教育,而且军事机关在国防教育的各个方面,拥有一般社会组织所不具备的优势和资源,有能力也有条件为地方开展国防教育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二,在驻地军事机关中,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既是同级地方党委的军事部,又兼该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接受上级军事机关领导的同时,也接受同级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从各地的情况看,这些机关目前都承担着同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赋予的组织开展当地国防教育工作的职责。因此,这些军事机关已不是协助地方开展国防教育,而是应当在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尽职尽责地抓好当地的国防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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