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计量法第二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内容如下:
主旨违反本法规定,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是对违反本法第十五条和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并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1、本条对我国刑法做了补充规定。按本条规定需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比照《刑法》第187条执行。
《刑法》第18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下合格”的含义,同本法第二十五条解释的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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