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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教育法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国防教育法第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二条内容如下:

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

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防教育的地位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首先,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

国防与国家的安危、民族的兴衰、人民的荣辱休戚相关,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安全保障。要建设一个强大的国防,既需要雄厚的物质力量,又需要强大的精神力量,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没有雄厚的物质力量,不可能建设一个强大的国防;但仅有物质力量,而人民缺乏应有的国防观念和爱国热情,缺乏强大的精神力量作支柱,即使有再雄厚的物质力量也难以建设一个强大的国防。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力量的对比不但是军力和经济力的对比,而且是人力和人心的对比。军力和经济力是要靠人去掌握的。”国防不等于单纯的军事力量,更不等于军队和武器装备的简单结合。战争也不单纯是敌对双方军队和武器装备的较量,更重要的是人的精神、意志、信念、智慧的较量。建设和巩固强大的国防,不仅要有一支强大的人民军队,更需要有为保卫祖国而战的全体公民。国防建设的实践表明,强烈的爱国主义品质,不怕流血牺牲的奉献精神,顽强的战斗意志,高度的组织纪律观念,必备的现代战争知识和强壮的体魄,这些制约战争胜负的重要要素不会生来具有,也不会一蹴而就。它必须通过和平时期在全民、全社会进行长期的、深入的国防教育才能培养起来。强国必先强民,强民必先强心。强大的国防必须建立在长期不懈地对全民进行国防教育的基础之上。

第二,国防教育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

国防教育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教育,是革命英雄主义和民族气节的教育。国防教育能激发人们的爱国之情、忧国之心、报国之志,能增强人们建设和保卫祖国的责任感、使命感,自觉地关心和支持国防建设事业,把国家和民族的利益放在首位,在国家需要的时候义无反顾地献出自己的一切。中华民族发展的历史,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走过的80年艰苦卓绝的奋斗历程雄辩地证明,当国家和民族面临危亡的关键时刻,当社会发展处于重要的历史转折关头,举国上下强烈的爱国激情,可以把不同民族、不同阶层、不同信仰的人们最广泛的动员和团结起来,凝聚民心,振奋士气,形成强大的民族向心力,为扞卫国家的生存,推进社会的发展,维护民族的尊严而共同努力奋斗。

国防教育不单是对公民思想和精神上的教育,也是向公民普及国防知识、传授军事技能的教育;不单是军事教育,也是与国防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和科技等方面的教育。因此,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不仅能增强公民的思想和精神素质,还能使公民学习和掌握国防知识以及与国防相关的其他知识,学习和掌握必要的军事技能,增强体魄;使公民在思想、知识、技能和体质等各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从而有力地促进全民综合素质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