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计量法第三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十二条内容如下:
主旨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诉讼或强制其履行处罚决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1、本条的含义是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允许其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如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则处罚决定生效。对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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