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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再遭性侵两次流产的12岁智障女孩做绝育手术,

我在看到这个新闻后,感到无比气愤!一个12岁的智障女孩,这些男性的道德都到哪去了?

事情经过:广东茂名未成年女孩,12岁的小文存在智力障碍。曾多次遭到异性。今年11月16日,她即将接受人流手术。这是她八个月内再次遭到性侵、第二次怀孕。此前一次,是在今年3月,当时警方已介入调查,但没过多久,这样的事又再次发生在小文的身上,让人倍感心痛!

据新闻报道,小文的父母都是智障患者,他们一起生活在老家信宜市。发现小文怀孕的是家里人。小文有一位小姨叫邱女士,经检查发现小文怀孕后,家人带小文前往竹山派出所报警。该局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对该案进行侦查。

邱女士提供了三月份的B超检查结果,她说小文曾遭到过五六人的性侵。在做完手术没多久,又发生这样的事情,这让家人感到痛苦不堪。这一家人本属低保家庭,不但经济成问题,而且孩子多次遭遇,给孩子的身心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别以为一名智障患者就不知道痛苦。邱女士说:“小文近期食欲不振,也不太愿意跟其他人说话。”足见小文的心情很不好。

发生这种事情,人人都在谴责这些犯罪分子。这位孩子是智障儿童,这已经让家庭感到很不幸了,而且这一家人都是智障患者,父母根本就没有能力照顾好孩子,这本应该得到社会和更多人的关心。可现在却遭到如此多男性的,真是天理难容!

如何才能真正保护这些弱者?

1.不能仅靠做绝育手术来保护孩子。

做完绝育手术后,如果未来这位孩子的智障情况得到好转或通过治疗智力正常的话,还可以结婚生孩子的。但是做了绝育手术以后,把输卵管重新接通,就会存在很多问题,再怀孕就会很困难。要为小文做长远的考虑,这样并不是最好的选择。

2.可以选择放置节育环。

宫内节育器是一种安全、有效、经济、长效和可逆的避孕方法,为我国妇女的主要避孕措施。用这种方法避孕,也能起到避孕效果。而且以后如果想要生孩子的话,可以把避孕环取出来。但是在防节育环后,女性最好在带环后1个月、3个月、6个月、1年各复查一次,以后每年复查一次。小文家里的小姨,可以带孩子定期去做检查。但刚放置时,一定要保护好孩子,不能再遭受到别人。

3.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制止智障患者生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第一条的规定,不许结婚的疾病为重症智力低下,前提是婚配双方均患有重症智力低下的疾病。附件3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对精神发育迟滞引起智力低下的的征候群进行了分类:

第一类重度智力低下(白痴)。患者智商在25至30以下,相当婴儿智力,不会说话,只能发音,感情反应基于原始本能状态,生活不能自理,无防卫能力。禁止结婚。

第二类中度智力低下(痴愚)。智商在25至50,培养教育后只会简单生活用语,词汇贫乏,连贯性差,教育后有简单数的概念和简单劳动,生活半自理,很难进行学习。可以结婚,不能生育。

这些智障患者,他们连自己都没有能力照顾好,如何能够看护好下一代?他们把孩子生出来以后,自己都没有能力去养育孩子,只会让孩子遭受到各种伤害,孩子就成为了遭罪者。在第二类中度智力低下患者,规定他们可以结婚,但是不能生育。可是谁来监管他们的生育情况呢?有关部门应当肩负起这个责任。

男性对女孩的案发生得太多,这对女孩子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而且这种痛是撕心裂肺的,会给女孩带来一生的阴影。

在甘肃省张掖市曾发生过一起掏肠的惨案,掏肠手就是指的该事件的凶手,残忍程度堪比我国古代酷刑中的抽肠刑。凶手手段残忍,将受害人捆绑之后,用手插入女子的下体,然后将肠子拉出来。他的名字叫乔建国,他有个非常恐怖的外号“掏肠手”掏肠手是一个非常变态杀人犯。

事情已经发生,我认为最主要的还是要考虑如何来解决男性女性的案件。如何才能真正的保护女性的人身安全?

对那些犯,有网友提出,为什么对犯不能实施化学阉割?

去年1月1日,哈萨克斯坦关于《化学阉割实施规范》的法案就已经生效,对猥亵、性侵幼童的性犯罪者将会被强制执行。

我在网上找了一些资料,有资料表明:

德国在1997年研究表明,接受化学阉割的104名性侵罪犯中,再犯率只有3%,而没有接受的再犯率达46%。(来源:39健康网)

瑞典、冰岛、丹麦和挪威四国统计数据显示,化学阉割可以有效减少(恋童癖者)犯案的次数,发生率由40%减少到了5%;

法国的做法是,性变态者或者一辈子蹲监狱,或者在被释放前接受(化学阉割)大量的事实证明,在实施化学阉割以后,这些犯罪现象减少了很多。在中国,目前还存在一些争议。希望能出台更好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女性的安全。

在中国的传统教育中,教育人们做人要宽容,但是在自己的孩子受到别人摧残的情况下,你还能够对这些凶手说声“没关系”吗?

中国妇联严正声明严厉谴责智力残疾少女犯罪行为,从严打击犯罪行为,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希望公安部门能够尽早破案,缉拿犯罪凶手。

以上是我的个人看法。欢迎您在下方留言,共同讨论。我是雨后山林静,感谢您为我点赞并关注我!

这是谁提出来的坏心烂肠子丧尽天良的馊主意?顺着这位的意思是,给这位12岁的智障女孩做绝育手术,这女孩子就可以在被人再次的情况下,避免怀孕,避免受伤害?

为什么不说应当对那些犯进行阉割?我怎么觉得把那些犯阉割掉才是避免对女孩再次伤害的最好办法?

12岁女孩,智障,第一次被多人轮奸,怀孕流产,不久又被怀孕,我想问一下,这两次案破了吗?那些丧尽天良的犯抓了吗?里面有没有人重复作案?我还想问一下,事情就这么巧,一个身心发育还没成熟的女孩,两次被,两次就怀孕?有没有多次被?她的监护人呢?据说女孩的父母也是智障,那么,他们都应该有监护人啊!

这个智障女孩和她的家庭,是不折不扣的弱势群体,根据某某理论,这个女孩和他们一家人的的处境,是反映当地社会的文明程度的,这女孩受到性侵之后,案子能否尽快告破,罪犯能否尽快绳之以法,以警效尤,也是当地打黑除恶能力的体现。任何没有自我保护能力的女孩都应当被社会和家人保护,不使被,这是一个社会人性和文明的不能触碰最底线,而不是讨论如何避免女孩被后怀孕!这本身就是一个罪恶的观点,这观点的前提是“女孩可以被”,“女孩不能避免被”!

是不是应当建立一个特殊人群保护责任制?如果这些人受到伤害,要追责的!

如果这个女孩的病情,不适合生育子女,那么,依法为其施行节育措施,是另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