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被认为在诉讼中享有独立的请求权是由于其对该诉讼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支配权,这种情况的典型表现在涉及到权利归属争议的案件中。
例如,甲乙两人就一件物品如一个杯子的所有权归属引起争议进而提起诉讼,由于甲占有这个杯子,乙就以甲为被告提起诉讼,第三人丙以自己才是这个杯子真正的所有权人为由参加到诉讼中来。他对甲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其所有权并可能同时要求甲返还该财产,对乙的诉讼请求仅是确认其所有权,这二者是可以分开审理分别判决的。如果丙在本诉之外提起独立的诉讼,他就可以选择单独以甲或乙为被告进行起诉,对甲乙二人的诉讼请求可以单独提出。不论他以谁为被告进行起诉,法院均可以就该案进行审理和判决。
由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享有独立的请求权,他提起的诉讼和本诉可以是诉的合并,也就是说第三人也可以选择提起独立的诉讼而不是参加之诉。就第三人另行提起的诉讼而言,以上哪一种选择都不会影响法院的判决。
另一种典型情况是,在侵权损害中,由于A、B两人的行为给第三人c的权益造成损害,同时A、B二人相互之间也造成了损害。在A、B二人之间的侵权损害赔偿诉讼进行中,c以有独立请求权的身份加入进来,要求法院对A、B二人分清责任、分担赔偿。此时如果c向法院提起独立的诉讼,这个诉讼就是一个必要共同诉讼。c必须以A、B二人作为共同被告。在第一个案例中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诉中,甲乙二人各自的行为分别构成了对第三人丙所享有的整体权利的侵犯,甲乙中有一方完全占有了权利而且也知道自己是完全占有的状态,或者即使他没有完全占有该权利但在意识上他也认为自己是完全占有的,他并不认为自己的权利应该与他人分享,而且在争议产生之前也认为不存在这种分享的情况;而第二个例子中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诉就恰恰相反,A、B二人的行为共同构成对第三人权利整体的侵犯,这种“共同”主要反映在A、B二人的意识上,他们二人均在意识上认识到自己与对方的这种共同关系,不论这种共同关系在形成时是否出于他们自己的意愿,他们都认识到这种关系的存在。比如在这个共同侵害的例子中,A、B二人的共同侵害关系可能是由于某种事故形成的,但A、B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与对方的行为共同形成了这个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