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xingzheng juece
[外文]:administrative decision-making
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权力和职能范围内,按一定程序和方法作出的决定。
行政决策是以国家行政机关名义作出的决定,体现国家的意志和利益。行政决策源自国家行政权力,只有赋予行政权力的组织或个人,才能成为行政决策的主体。企事业、团体、其他机关,除法律授权外都不是行政决策主体,只能在自身业务范围内作出决定。行政决策是行政职能的表现。它须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依据,超越法定权限和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决策无效。行政决策的对象涉及一切行政客体,包括行政组织和成员本身,及其管辖的有关企事业、团体、机关、个人。行政决策对所有行政客体有拘束力、规定力、执行力。行政决策的内容随国家职能而扩大,包括行政机关自行处理的行政事务,以及须由国家干预的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公共事务,对于企事业、团体、机关的内部具体事务,只作方针政策上的原则规定。行政决策旨在提供有效的管理,不同于企事业单位的以营利为目的。
从程序方面看,行政决策的特点有:
(1)行政决策具有明确的行政目标。
(2)行政决策要求严格的逻辑推断。
(3)行政决策须提供有益的社会效果,尽一切可能取得结果中的最大效益。但有时只能提供满意效果,即满足现状的需要,不打乱稳定状态。
(4)行政决策应具有适应性和预见性。既要随着条件变化作相应的改变,又要对未来不确定情况作出科学预见。
行政决策从形式上看,主要由行政首长作出。但要使决策正确,不可缺少的条件是要领导和群众、领导和专家相结合,这就是决策的民主化。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群众参与决策是人民当家作主的表现,中国共产党在长期实践中总结出“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科学方法。保证行政决策的正确,还要掌握各方面的信息。决策、执行、信息反馈、调节是决策过程的系统。大量信息是作出科学决策的基础;决策作出后,在执行中要通过信息反馈检验决策的效果,调整不符合实际的决策。这是科学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