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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内容如下:

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首先要经我国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并依法办理核准登记手续。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对其递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后,认为材料齐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准予登记,发给其在中国营业的执照,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始营业。根据本条规定,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并可以处以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情节不太严重的外国公司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责令改正,改正的形式可以是要求其依法补办有关设立分支机构的手续,也可以要求其自行停止设立的分支机构。对于不符合设立分支机构条件或者主观恶性较大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关闭外国公司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对于外国公司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公司登记机关在做出上述任何一种处理以后,还可并处罚款,罚款的幅度为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