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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内容如下:

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主旨

本条是关于本法生效时间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我国法律关于生效时间的规定,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直接规定具体的生效日期,一般是采用“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的规定方式;二是只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即在法律条文中没有直接规定具体的生效日期,而只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法律何时公布,根据宪法关于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的规定,则要由主席发布主席令来确定;三是规定一个法律的生效时间取决于另一个法律的实施时间。本法采用的是第一种规定方式,直接规定了具体的生效日期,即本条规定“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里需要说明一下新修订的公司法与修订前的公司法的衔接问题。修改后的法律的生效日期与修改法律的形式有密切联系。目前修改法律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对法律进行修订,即对法律作全面修改,成为一部新的法律;另一种是对法律的部分条文通过修改决定的方式予以修改,未修改的部分继续实行。因此,法律修改后的生效日期也有两种形式,属于修订法律的,因为作为新的法律对待,一般是重新公布法律的生效日期;属于对法律作修改决定的,一般不修改法律的生效日期,只是规定法律的修改决定的公布日期,修改部分执行修改决定的生效日期,未修改的部分执行原来法律规定的生效日期。这次对公司法做了全面修改,是通过修订方式产生了一部新的公司法,因而本条明确规定“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本法的生效日期为2006年1月1日。在2006年1月1日以前,原公司法仍然有效;但是,自2006年1月1日起,修订前的公司法不再有效,必须执行修订后新公布的公司法。

一部法律施行后能否对以前的事情发生效力,涉及许多问题。因此,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中,法律一般都是没有溯及力的,即不能对以前的事情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部法律实施后需要对以前的事情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在法律条文中予以明确规定。本法对其是否具有溯及力未作规定,说明本法不具有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