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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制度

反映并维护一定社会形态或社会结构的各种制度的总和。宪法学上社会制度一词是指宪法所确认的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整体的基本制度。它包括经济、政治、法律、文化、教育等各方面的制度,其中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核心的生产关系是社会的经济基础,它决定社会的性质;政治、法律、文化、教育等项制度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上层建筑,它受经济基础所决定,又为经济基础服务。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是社会制度向前发展的根本原因。宪法的主要任务就是以根本法的形式,确定和维护包括国家制度在内的一定类型的社会制度。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了,社会制度变革了,宪法也就随之发生变革。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都规定各自的社会制度,区别在于两种社会制度的性质根本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

社会制度的历史发展

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经历了原始公社制度、奴隶制度、封建制度、资本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制度。不同类型的社会制度反映了不同的社会性质。原始公社制度是以生产资料的原始公社公有制为基础,氏族成员处于平等地位,过着极为简朴的生活,没有剥削,没有阶级,没有国家,没有法律。奴隶制度是以生产资料的奴隶主所有制为基础,存在两个基本的、对立的阶级──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实行奴隶主阶级专政的政治、法律等项制度。在奴隶制瓦解的基础上产生的封建制度,是以生产资料的封建主所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制度,存在两个基本的、对立的阶级──封建地主阶级和农民(农奴)阶级,实行封建主阶级专政的政治、法律等项制度。资本主义制度是以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所有制为基础,存在两个基本的、对立的阶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实行资产阶级专政的政治、法律等项制度。

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和宪法

在推翻封建制度建立起资本主义制度的同时,产生了宪法。最初的宪法是确认资本主义制度的宪法。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宣布自由、平等的资产阶级民主口号和“主权在民”、“国家分权”的国家基本制度。1787年制定、1789年生效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同样维护“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在宪法序言中规定“人民”、“正义”、“全民福利”的资产阶级民主口号,规定“主权在民”,“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等宪法原则。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比较详细地规定了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经济、政治、法律、商业、教育、宗教等各项制度。1947年《意大利共和国宪法》规定了该国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形式。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虽然结构不同,简繁不一,但规定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都是一致的,也都是为了维护资本主义社会制度服务的。

社会主义社会制度和宪法

与资产阶级宪法根本不同的社会主义宪法,是确认和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宪法,它公开宣布废除一切剥削制度,确认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实行社会主义民主,规定国家权力属于人民。1918年《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把列宁起草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列为宪法的第 1篇,实行工兵农代表苏维埃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苏联1936年宪法第1章规定,苏联的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及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制定国民经济计划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宣布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为工农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全部权力属于城乡劳动者,由劳动者代表苏维埃行使。第2~9章规定了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及国家机构的组织形式。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前夕,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的序言和总纲规定,取消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宣布中国人民由被压迫的地位成为国家的主人,以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代替国民党政府的反动统治。1954年宪法规定,中国社会将逐步实现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到1956年,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基本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了。1982年宪法总纲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公配的原则。宪法还规定,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国家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